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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個人權利


牙 發問於 2019-10-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同事在網路 持續在私人與公開的帳號po文暗喻 雖沒指名道姓但她形容的內容就是說我 背景圖片也出現我的頭貼
我工作時觸碰他 很噁心等
並且一直威脅要去提告


但這些都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請問該怎麼保護自己呢?或是能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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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公開網站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者,刑事上可能構成誹謗罪,民事上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得向對方主張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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