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以下事項:
1.本程式設計相關之智慧財產為甲方所有,甲方可於業務範圍內自行運用。
2.甲方於付清所有價款後,保有對專案的修改權,且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則有完成專案之公開展示權及複製權--複製權行使前需事先知會甲方。
我自己接案幫人開發程式 , 從網路上找的開發合約中關於智慧財產權條例為以上兩項
客戶已表明不買原始碼 , 我有在交付項目裡註明不含原始碼 , 但是上網查智慧財產權的資料, 有寫到著作財產權包含原始碼
請問以上兩條條例需要修改嗎 ? 如果需要的話 , 要怎麼修改才能使原始碼合法歸我 ?
P.S. 我是乙方 , 客戶是甲方
謝謝
A:
在著作權歸屬上,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人出錢請工程師開發程式,該程式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可以歸屬於出資人或是工程師所有,若未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工程師所有,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著作。
在您的問題中,客戶已表明不購買您的程式原始碼,因此在契約第1條中,「關於本程式設計相關的智慧財產為甲方所有」的約定您應該要特別排除程式原始碼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或是另行約定程式原始碼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歸乙方所有。
在第2條約定中,「甲方在付清所有價款後,保有對專案的修改權,且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既然在第1條約定中,原始程式碼的著作財產權已歸您所有,則本所建議雙方應就「專案的著作財產權不包含原始碼」、「乙方是否要交出原始碼」、「甲方得如何利用原始碼」、「甲方利用原始碼是否應通知乙方、是否應支付報酬」等事項另行約定。
如需更詳細資訊,我們相當樂意提供專業協助。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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