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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續約相關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19-09-27 | 臺北 | 其他

Q: 想問租屋合約問題

我們是婚紗工作室,去年跟房東簽了108/1/05的租約,到108/10/05
近期因為房東說要回收房子,所以我們在簽了108/10/05到108/12/04的日期(這個本來寫住家使用,我有請對方改為婚紗用)
但是回店後同仁發現一件事
去年簽的合約其實日期是108/10/05到109/12/04的日期
根本不用重新簽合約

不過內容有點棘手的是,寫供住家用,若作其他使用,以方可以無條件收回
我們租了五年,對方都依職知道我們是做婚紗的,不太清楚為何寫住家用
想問的是依第一份租期的日期,我們可以沿租到109/12/04嗎?

另外對方想12/4收回房屋
我們可以請他提出賠償嗎?
還是說第一份合約本來就是無效
如果是無效,那我們簽約的目的是?

契約審閱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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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你所述之問題,
1.新簽的協議如果與原來的協議不同,在法律上恐怕是會以後簽的約為主。所以租期部分,可能會被解釋為由原來的109.12.4改為108.12.4。
2.原來簽的協議不會無效,如果新簽的協議只是單純寫租期,那除了租期以外的事項,還是可以主張依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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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陳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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