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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契約與定金問題

租屋契約與定金問題


BOOOOO 發問於 2019-09-26 | 桃園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1.租賃管理公司是否應該提供「房東委託書」給房客做確認?
2.租賃管理公司收取定金後,是否應該提供「租賃合約」給租客進行「契約審閱期」?
3.「租賃合約」裡頭若有「不平等或無法接受的條款」是否能要求對方修正?
4.「租賃合約」無法接受,是否能要求反還定金?
謝謝您的幫忙!

契約審閱 租賃糾紛

瀏覽人數:889

A:  您好:
關於您所述之問題,
1.房客應可要求。
2.是。
3.可以,合約本來就是要經雙方同意才能簽。
4.要看定金的性質。

關於回覆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或來電諮詢討論。
律師 陳建三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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