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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投資店面未準時營運,股金積欠

投資店面未準時營運,股金積欠


楊OO 發問於 2019-09-26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於5月被招募投資一間餐廳 一股30萬 預期找10位股東,如未招滿10位股東其他部分由最大股吸收。當初我只支付了一半15萬元的股金,合約上寫說今年12月底前我必須付清另外15萬,照合約上也是寫說店面預計6月開幕,但至今整個停工(裝潢),也沒有開幕,還常常聯絡不到招股的人,簽合約時他也是用他其他公司行號的名字並非本名,請問這樣的話我可以提告詐欺的部分嗎?還有如果12月他突然出現或是跟我要求其餘股金,在法律上我需要支付嗎?

創業投資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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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關於可否提告刑事詐欺之問題:
司法實務上,會視對方是否確有將資金拿去開店而定,倘若對方確有將您所投資之資金運用於開店方面,則難認其詐欺故意,反之,則有可能認定有詐欺故意。
二、關於民事上是否需支付後續股金等問題:
(一)依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
(二)依您所述,對方並未依合約於今年6月如期開幕,則您可發存證信函主張依民法第264條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尾款,要求對方需先依約開幕後,始給付尾款。當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見解,可免除遲延給付責任。又,倘若對方自始自終均未開幕,視案情或可循民事訴訟就股金損失之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您所詢問投資店面未準時營運等問題,回覆如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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