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陳O琪,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因某公司(下稱該公司)於108年所積欠您或貴公司的貨款,仍於2年時效期間內,自得請求該公司清償貨款,合先敘明。
二、就請求該公司清償貨款言,您或貴公司得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函以限期催請該公司清償貨款,若該公司置之不理,您或貴公司得向該公司所在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與該公司,如該公司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不聲明異議者,支付命令視同確定判決,您或貴公司得持之向該公司所在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您或貴公司不循支付命令聲請程序,逕向該公司所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該公司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即應進入訴訟程序,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您或貴公司自得持確定後勝訴判決向該公司所在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您或貴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得先向國稅局查詢該公司財產狀況後,再由執行法院扣押該公司所有財產、生財器具或對第三人的債權。
四、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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