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依您所述,B公司似乎並非貴司之買賣契約交易對象,而是第三人,則貴司對B公司可能沒有請求的依據(但實際如何,仍要以案件證據及契約內容為準)。
2.而貴司對買賣契約相對人A公司之取消訂單,也要以合約內容如何約定(例如,買方取消訂單,有無罰則?)、以及契約準據法的法律規定為準。
3.合約的爭議解決地點,要看合約的管轄或仲裁條款,一般可能是約定在哪一國法院訴訟,或哪一國仲裁。如果約定的訴訟或仲裁地點在台灣,則貴司可以在台灣提告/聲請仲裁。反之,如果,就必須向大陸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於此情形,貴司需要先尋求大陸律師專業協助,以求周全。
4.大陸A公司的資力如何?也必須列入考慮,如果無法初步查證其財產,則貴司即使採取司法或仲裁途徑也獲得勝訴認定,但結果仍可能無法獲得實質賠償。
5.對方是大陸廠商,貴司亦不妨詢問海基會透過其兩岸的平台,尋求該地有無兩岸商務的爭端處理的主管機關可以處理。
黃維倫律師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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