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勞工年資24年2個月,年滿45歲有2個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勞工可以拒絕被資遣嗎?
2. 可以申請提早退休嗎?
3. 對於這樣的勞工,再被公司資遣時,可爭取哪些權益?
A:
1
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為勞基法第11條規定,於符合上述情形下,雇主有資遣勞工之權利,倘若確實符合上述情形,則資遣並非違法,並不存在勞工得否拒絕的問題。
2
退休有兩種,分別為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由勞工所發動者為自請退休,而自請退休需符合法條上所規定之年資。
3
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7條參照。
倘若勞工經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終止勞雇契約,雇主須依上開規定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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