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與募款對象的投資關係中, 是否能以契約"讓出資者擁有公司不動產的收益分配權, 或財產處分權等非股權權力", 來替代出資者擁有股權呢? 這是否合法呢?
另請問, 在都市計畫內保護區內(含林地 旱地 已填平之溜地 及田地), 申請休閒農場, 其應參詳之法規, 除了 1.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2.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之外, 還要遵守哪些法規?
A:
您好,就您所詢問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如您要以公司不動產的收益處分權募集資金的話,應該屬公司買賣不動產地上權的行為,而不能代替成為股權。
二、 您能參考以下法規規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等。
如您有更進一部關於公司設立、組織之問題,煩請直接與我們聯繫。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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