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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費欠款


陳OO 發問於 2019-09-23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請問大律師
有資產管理公司寄電信欠款單來
說我有欠款,家人收到時有跟他們協商,不是我本人跟他們協商的
這樣算不算承認債權
而且時效已經超過15年了
麻煩大律師費心幫忙回應
謝謝您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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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根據民法規定,債權請求權有消滅期間。而電信費用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究竟為多久,我國目前有兩個看法。
第一,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電信業者對按月支付的電話費(門號月租費)的民事給付請求權為5年。
第二,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四號,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雖NCC與消保官多數認定電信費債權請求權期限是5年,但就您的情形欠款已逾15年,因此無論是上述哪一個看法(5年或2年)您均可行使時效抗辯,因此您可直接向「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表明民法債權的消滅時效已過而拒絕償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並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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