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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環沒七天鑑賞期嗎?


林OO 發問於 2019-09-2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我在網路上買了耳環,但寄來商品跟圖片有差,實體不好看,但我只有打開看,沒拆耳環包裝,但後來發現官網是有寫耳環不能退,真的就不能退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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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二、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三、 解釋上,耳環係屬個人用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規定,例外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權之適用。惟「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應係指拆除大包裝及商品本身的小包裝而言。本件您尚未拆封耳環本體的包裝,不符合上述條文之要件,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簡言之,於7日內尚得辦理退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民國105年02月15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006941 號函說明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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