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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您好:
依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所以若您的情況有符合該條所規定的情形,您即可依法終止保證契約,而此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應該向債權人為之,建議您以書面或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代發律師函,作上述的終止意思表示,。
另外就您所述之情形,如果您擔心連帶受影響,建議您亦可以直接與您男友一同向銀行辦理終止您與銀行間的保證契約。您可請您男友找其他友人再行辦理保證契約。這樣未來方能一勞永逸。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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