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汽車鈑烤廠.半年前一位車主牽車來做鈑金烤漆.因自撞電桿車頭損壞嚴重(人沒事)而監理站有開出重大事故的檢驗單子.當初牽車來修告知需耗費約一個月的時間修理.報價也同意了.只要求盡快處理好即可.而一個月後完工了.再三催促客人來繳費領車.卻遲遲不來.至今已經半年了.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有什麼方法能處理呢?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本件車主將汽車送至汽車修理廠修理,在車主將修理費給付汽修廠完竣前,汽修廠有權將該汽車留置。
依民法第936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能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所以本件應先定期向車主限期清償,若車主不清償,再實行留置物的拍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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