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個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這個月公司發少發薪水5000元(人為因素所致),說下個月補給我,可是我有家用負擔,公司有責任義務要當月給我嗎?這樣有沒有違法?
A:
依據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依條文來看倘若雇主未按期給付薪資,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給付的。又,依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倘若雇主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給付工資仍不給付,主管機關可以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之罰鍰。甚至,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雇主未按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勞工亦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
因此,依照上開條文內容觀之,雇主當然有義務按期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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