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請問條文中的"書面通知"是否可以當初購買平台系統設置的退貨機制,申請退貨,即認為已完成書面通知
A: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二、消保法第19條條文所以規定「書面通知」,其規範目的乃基於保全證據,有助於確定法律行為是否成立及其內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1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考)。解釋上包含另以書面方式(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或直接利用當初購買平台系統設置之退貨機制,蓋此些方式皆能夠達到保全證據的目的。故,本件您以購買平台系統設置的退貨機制,申請退貨,即可認為已完成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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