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大陸A經銷商公司要提供給大陸客戶交易的報價單,
蓋的是和大陸A經銷商公司合作的台灣公司的報價單,
提供給大陸交易的客戶,
這樣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應分成幾個面向來說明。
一、從A經銷公司與台灣公司方面來說:
1.A經銷公司蓋的台灣公司的報價單,如果台灣公司沒有授權A,A卻蓋台灣公司的章,提供台灣公司的報價單,如此刑事上涉犯偽造文書罪,民事上,因台灣公司未授權,所以該報價單對台灣公司不生效力(除非另有表見代理的情事,但這需個案判斷)。
2.如果台灣公司有授權,則刑事上沒有涉犯偽造文書罪,該報價單對台灣公司仍有拘束力。
二、從A經銷公司與大陸客戶間之關係來說:
1.如果台灣公司有授權A經銷公司,則應視A與其大陸客戶間之交易約定為何而定,倘A於交易前已明白說其僅為經銷公司,真正的產品或服務需由台灣公司來提供,則在法律上,除非有其它事由,否則該報價單應無問題。
2.如果台灣公司沒有授權A經銷公司,或A係向客戶說產品或服務均由A親自為之,則該報價單之效力恐有疑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