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一下
有一間飲料店,原來加盟50嵐,後來退出加盟,改成茶享瘦並在旁邊註明原50嵐,這樣是否有構成犯罪?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件若只是說明現址的店是原五十嵐而店,而未有使用其商標的話,則應尚不致於構成侵害商標權問題,另外,也可以審視一下先前與五十嵐所簽訂之加盟契約,看內容是否有特別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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