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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分期合約書審閱期可否無償解約

分期合約書審閱期可否無償解約


王OO 發問於 2019-09-14 | 高雄 | 製造業

Q: 如題簽約後3日內審閱期可否無償解約?
如合約雙方皆已簽名,但合約有效日期尚未填寫,合約是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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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契約審閱權」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意即若企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契約審閱權」,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
如在雙方就契約內容無法達成共識情況下,消費者可主張依民法249條解約。
2.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題旨,合約雙方已簽名,但沒有壓生效日期,因為生效日期並非合約必備事項,仍有可能會發生效力。除非按照契約約定,一定要有生效日期合約才生效,這時這份合約可能是「預約」的性質,本約尚未成立。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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