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的公司,正尋找台灣教育機構合作, 推廣求出售加拿大中學線上課程。
我們想知道用什麼形式在台營運才是最適合的。
1. 如果我們不再台灣註冊公司, 可不可以將課程直接售賣給台灣的教育機構? 如果可以, 我們這間外國公司需不需要在台灣繳稅?
2. 如果需要在台灣註冊公司,哪一個方法註冊公司比較簡單直接? 是不是在台灣註冊分公司branch office?
3. 如要註冊分公司,程序是怎樣?有沒有最低投資限額,需不需要有身處 在台灣的行政代表? 稅務事宜要注意什麼?
4. 如果與台灣人合作一起開公司,註冊公司的要求會不會同台灣本地人在台開公司一樣?公司股份的分配,台灣人需不需要擁有五成或以上?
5. 我看了1則文章有關廢除外國公司認可製度, 這個法案現在對我們外國公司有什麼影響?
6. 最後,如果我們外國公司要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者註冊台灣公司,我們怎樣能夠找到適合的律師或會計師幫我們進行註冊? 註冊的費用和時間大概要多少?
謝謝你的時間和分享。
A:
您好,就您所詢問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是的,仍然需要繳稅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故您直接將課程售賣給中華民國之教育機構,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交營業稅。
二、您除了設立分公司外亦可選擇設立辦事處
依公司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又依同法第386條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故您除了分公司外亦可選擇設立辦事處。
三、如您要註冊分公司,可至經濟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閱詳細的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又依公司法第372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故須有身處台灣之行政代表。
四、註冊公司的要求一樣,也並無公司股份分配之規定。
五、修正前的外國公司認許制,是讓我國主管機關透過認許程序,確認外國公司於外國當地有合法登記後,才例外賦予外國公司權利主體地位,藉此確保國內交易秩序。廢除上述認許制度讓外國公司不用經繁瑣之認許程序即能取得權利能力,為一與國際接軌之制度改革。
六、如需要律師事務所更詳細及專門的幫助,可以聯繫立勤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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