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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電器糾紛


POOOO 發問於 2019-09-12 | 臺北 | 其他

Q: 我們是一間甜點餐廳,專賣需冷藏的食品給客人,以下餐廳簡稱A店家,我們A店家向B廠商購買營業用冷藏展示櫃冰箱,於今年7月交機,使用至今9月份接連遇過以下問題:
1. 冰箱從交機後24小時都在運轉無關機,這個使用時間是B廠商承諾允許的,於8月中旬的某天無故停擺,導致我們冰箱內所有需要冷藏的食品都變質敗壞,損失逾1萬多元,當天緊急要求B廠商前來檢修,但是檢修人員說明機器並沒有問題,是因為我們室內環境溫度過高,導致機器無法散熱,但是當下測得室內溫度為30度,再加上B廠商在交機時並沒有說明冰箱不能放在溫度高於30度的環境,甚至也沒有提供紙本的使用說明,且再7月份交機時,B廠商派的人員到現場也沒有評估我們A店家的環境是否允許(交機時的室內溫度同30度),或給予任何指示,若是因為環境問題,應該要在初期使用就會有問題,因此我們A店家認為是機器瑕疵,當下也要求B廠商給予我店內食品部份的賠償,但是B廠商駁回,並說如果有糾紛請洽消保,而我們詢問過消保,只有說明消保法並不能保障營業用機器。
2. 7月至9月份剛好是一次電費結算,而我們A店家這次的電費竟高達1萬多元,在交機前雖然使用的是另一台舊的冷藏電器,但是所使用的大小應是差不多級別,且B廠商在交機現場也承諾過新機器會比舊機器(B廠商在現場有查看到舊機器)還要省電,但是我們先前平均電費約為4000-5000不等 (非夏季-夏季), 因此我們A店家認為仍然是B廠商的冷藏冰箱有瑕疵,聯絡B廠商要求檢修,但卻沒有給予回應 。

以上是否有任何法律條款可以協助處理呢?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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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提問題回答如下,首先,關於消保法的(消費)保護範圍,法條上雖然未有明文,但依改組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4年4月6日台84消保法字第00351號函及法院實務之見解,若購買之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就會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不合,即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其次,就冰櫃運作故障的部分,若是室內溫度與操作皆正常,卻仍出現故障,可能機器就會被認為具有通常效用之瑕疵,是指標的物在正常情況,卻沒有達到一般通常應有的效用(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在冰櫃具有通常效用之瑕疵之情形下,因冰櫃故障導致您們財物損失,得請求廠商賠償。再依民法第354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可見,若標的物沒有達到出賣人所擔保之品質時,標的物則會存在物之品質瑕疵,此時因此造成之電費超額支出部分,亦得請求廠商賠償。而不論是何種物之瑕疵,皆得依照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價金或是解除契約,

 而就您所稱未附說明書、且該廠商皆未指示教導您們機器之使用與何種情況會造成故障之危險方面。廠商不說明之行為,可能即會違反契約附隨義務中之說明義務,而附隨義務之違反,則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亦可能對廠商請求賠償損失。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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