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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承攬關係雇主應負之責任

承攬關係雇主應負之責任


呂OO 發問於 2019-09-08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最近想開一家快遞公司,因本人第一次創業,想說用承攬關係比較不用對員工負太多責任,想請問:
1.承攬關係要對員工保險嗎?
2.職災勞工保護法也適用承攬關係嗎?
3.適用的話,快遞屬較高危險工作,如員工發生意外,這部分有保險因應減少公司損失嗎?
4.承攬關係是否也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期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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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呂先生/女士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認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締約雙方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

以您所擬從事的運輸業為例,即應視送貨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運送之件數或運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作為判斷標準。如送貨員就其實質上從事運送貨物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則其與所屬貨運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承攬或委任關係,而非勞動契約。

假設貨運公司與送貨員之間成立承攬關係,即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規範。至於意外險的部分,建議您向保險公司洽詢適合的團保方案。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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