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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二手物品


林OO 發問於 2019-09-0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在臉書社團購買了二手寵物用行李箱,賣家宣稱全新無破損,但拆封時發現有破損。雖然開封時無錄影,但有賣家寄出前照片比對,的確是有破損而未告知。但賣家不承認寄出時即有損毀,請問個人賣家在臉書上私訊買賣行為,雖不符合消保法第19條,但是否可以民法來要求對方賠償?另外若真的要打官司的話,請問大致流程及費用約略會是如何?謝謝!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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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民法第354條的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由於賣家曾經有宣稱過「全新無破損」,我們可以認為他是對於標的物品質的擔保,依照民法第354條第2項,我們可以向賣家請求依民法第359條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甚至是第360條的損害賠償。倘若選擇減少價金,則已付者可已要求比例退還、未付者可以僅就部分比例支付;若是選擇解除契約,則依民法第260條的規定,雙方都應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您這邊也得向對方請求返還價金的部分。民法第360條的損害賠償部分,是就出賣人「不完全給付」的部分來進行求償。

需要提醒的是,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跟損害賠償只能擇一為之。

不過關於民法瑕疵擔保的部分有幾點需要您注意,第一個是您需要及時向賣家通知有瑕疵的情事,第二則是時效的問題,解除契約及減少價金的權利會在向賣家通知後六個月內或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內消滅,而就損害賠償賠償部分則有較長的時效,為民法第125條所示的15年。

另外流程的部分,法院針對這樣的民事案件一般會傾向先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才會走向訴訟程序;而費用部分單純就法院的裁判費而言,則是取決於您主張的賠償金額為準,由此來作為來裁判費的計算基礎,裁判費的計算方法您可以參酌司法院提供的試算工具: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最後,因為法律分析與建議常因事實細節認知上差異而有落差,並會因此影響法律分析結果,故為求較精準提供法律分析,仍建議與律師當面諮詢為妥。
以上簡要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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