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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調解


羅OO 發問於 2019-09-05 | 臺東 | 水電燃氣業

Q: 你好,我收到地方法院傳票,說是被告方(詐欺罪)有意和解,要傳喚被害人出庭,地點是刑事調解室
想請問
(1)如果不願意和解,被騙的錢也不想拿回來了,能不能不出庭,一切由法官判決?
(2)如果不出庭而我會不會不出庭被罰三萬塊的罰鍰呢?

背信詐欺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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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若法官傳被害人之目的,是被告想要達成和解,原則上就是傾向讓雙方能和解,所以為該次之傳訊。基本上,該次庭訊就不太像是要準備進行調查證據的開庭。換句話說,該次庭期,只是協助雙方和解的傳訊。
二、 所述擔心被罰三萬元,應該是指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事實上,台端可以寫書狀給法官,將台端想要表達立場向法官說明,這時法官原則上會尊重被害人的想法,應該不會裁罰。除非法官認為台端是本件重要的證據方法或重要證人,才有可能一定要傳台端來作證人,而有無故不到裁罰的疑慮。或者,可電詢承辦股別的書記官,先用口頭說明台端想法,請書記官轉知法官,書記官通常會建議以書狀方式陳報法官。如此一來,就可以達到台端的期待了。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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