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詢問的是
我的租約是簽2年,租金2萬押金2個月,合約有註明雙方可以提前終止合約,但需要三個月前告知,而我也有提前告知,但是房東卻說要扣我1個月押金,我跟房東說我有提前告知為什麼還要扣我押金,房東就說我還沒有半年就不租所以扣我一個月押金對我們算很好了。
但前提是合約上有說可以提前終止合約,但又沒有註明需要租半年後才能提前終止合約。
我想請問這樣房東可以扣我押金嗎?
A:
您好,
按民法第249條第二項:「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三項:「契約因可歸責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如承租人提前要終止租約,則視原本的租賃契約有無約定關於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律效果,如果有約定,就依照契約內容行使。
如果雙方對於提前終止租約並未約定,就依照上述法律條文規定來解決。
依題旨,您與房東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中已約定得提前終止契約,惟須於三個月前告知,則若您已踐行告知之義務,則房東應按租約之約定,不得扣押金,應返還二個月之押金。
簡要回覆如上,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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