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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達成和解卻未付賠償金


鄭OO 發問於 2019-09-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我遇到詐欺案(數起合併),開庭前有先開調解庭,和被告達成賠償金和解,因被告另案正在執行,承諾出獄後(約兩個月)轉帳償還,因達成和解所以正式開庭後法官問有無意見所有原告均無異議,所以此案也結案判決書也下來了,過了兩個月後(上訴期已過)和解書中所訂償還和解金日期已經過了,被告還是無轉帳償還,請問被害人能做的只有強制執行嗎?而被告名下又無任何資產,詢問機關人員得到的答案是強制執行後也只能拿到債權證明,自己得過段時間再去查詢對方名下是否有資產..就這樣無限循環又或者放棄.......這對被害人實在是種精神與金錢的折磨,請問律師,被告假意和解獲得較輕量刑,卻無履行和解內容約定,是否對先前判決無影響,以及被害人能做的只有強制執行嗎?若申請強制執行對方又無資產,作法真的只有自己隔一段時間就到國稅局花錢申調債務人資產查詢嗎?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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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刑事已經確定,所以目前只能針對先前的和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方面,可以看刑事部分有無沒收,若有,則依刑法第38-3條規定,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可以請求就沒收部分求償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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