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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認股相關權益


OOO 發問於 2019-09-0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認股承諾書相關內容
1.立書人同意自201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基準日起,至少任職於櫃公司指定之公司三年
2.立書人同意將認購股份(包括衍生之股票股利),以不可撤銷之方式全數委託貴公司或其指定之人保管至股票上市/櫃或任職期滿日止(以孰者後發生者為準據)。立書人並同意,未來若增資發行新股,立書人以認購股份所享有之認股權利而取得增資股份,亦以不可撤銷之方式全數委託保管人至股票上市/櫃或任職期滿日止
3.立書人同意於股票上市/櫃前,若立書人與任職公司之勞動或服務契約終止時,貴公司或貴公司指定之人有權選擇以:(1)每股認購價格(年息1.47% 計算之利息)或(2)最近期每股淨值孰低者,向立書人承購其部份或全部認購股份(包括衍生之股票股利)


現況:
1.公司已在”興櫃”上公開發行,尚未上市/櫃
2.任職與認購已超過三年

問題:
1. 承諾書第2條與第3條是否與相關公司法(167)或民事法牴觸?具有爭議或無效?
2. 基於公司法的最長限制年限下,期限制保管是否已無效?是否可以請求返回?
3. 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不執行第4條?股票不返回公司?或請公司以興櫃上價格進行買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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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承諾書第2條部分:

按公司法(下同)第267條第6項:「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故公司為配合員工取得前開股票不得轉讓之限制,應解為僅於該不得轉讓之期限內為限,期滿後其保管關係當然消滅。(參最高法院90 年台上字第 1361 號民事判決)

故承諾書第2條約定:「立書人同意將認購股份……委託貴公司或其指定之人保管至股票上市/櫃或任職期滿日止。」如已逾兩年,則保管關於兩年期限屆止後,應視為當然消滅。

2. 承諾書第3條部分:

雖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惟當事人間以契約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者,與以章程強制規定者,尚屬有別,本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其合意仍有效。
故承諾書第3條約定股份之轉讓對象與價格,係當初由當事人雙方合意所簽訂,則該約定仍為有效,故公司仍得以約定之方式承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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