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這間公司未滿三個月可以當天提離職 但如果進去時有簽合約說不管有沒有滿三個月 都要前10天告知 這樣成立嗎?
A:
Chloe女士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職未滿3個月而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並不需要任何預告期間。
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年2月19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的意旨,勞基法所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如果勞資雙方約定更長的離職預告期間,就是比勞動基準法更不利於勞工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而應以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為準。
依照您所提供的資訊,勞工在職未滿3個月離職,按勞基法規定不需要預告期間。勞資雙方雖有約定未滿3個月離職仍要10日前告知,但因為該約定比勞基法所設的最低標準更不利於勞工,應屬無效。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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