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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不受子公司條件限制嗎?


陳OO 發問於 2019-09-03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我在進入某家公關公司時,被要求簽下
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之資料,乙方願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維護公司機密及相關員工個人資料保護,乙方對於職務上相關之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就其內容負永久保密之,不因離職而終止。
二、乙方願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就業服務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不私自蒐集任何資訊,不將上開資訊洩漏、複製、轉讓、再使用或交付第三人。
三、資料保密期限,不受專案工作完成(結案)、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乙方持有或獲知資料,不得洩漏或轉讓第三者,如有洩露、交付公示於他人者,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若表現優異,可由公司輔導成立為集團子公司,但若因故離職,受競業條款限制12個月內不得任職於同業他職。
四、乙方違反本資料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訴訟,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願充份合作提供。

我現在想自己開公關公司,擔心背負“子公司“的壓力,老闆私下跟我說,如果我自己開公司,現在公司要占20-30% ,老闆個人也要20-30% ,但不能讓老闆娘知道,我想開業但擔心受控子公司的條件,我連生存都沒辦法。我可以分潤給老闆他們,但不能過高,且希望有自己公司的主導權,請問在法律上,我可以不受限上面簽下的條款嗎?謝謝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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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1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照您所提供的資訊,公司的競業禁止期間為12個月,雖未逾越勞基法第19-1條第4項所規定之2年,但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19-1條第1項第4款給付勞工「合理補償」。按勞基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不包括在勞工的薪資範圍內,而必須在勞工離職後額外給付。又按勞基法第19-1條第3項規定,倘若雇主未給付「合理補償」的話,競業禁止的約定應屬無效。至於個案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逾越合理範疇、雇主所給付的金額是否屬於「合理補償」等,最終仍要根據勞資雙方的舉證,由法院來認定。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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