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題旨,
按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如您已經限期(直接叫他寄)要他給付,賣家卻沒有在期限內交付該電子零件,其後又向您說買不了要退款(解除契約),這時候您與賣家之間的契約已經解除了。其後說要退款又未收到,則依您所述的事實,賣家可能有詐欺的嫌疑,建議您考慮請警方介入偵辦,避免其他人上當受騙。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