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題旨,應端視與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有就服務年限與您所指之離職時之賠償金有所約定,對方是否能夠向您請求賠償違約金及營業成本。
若您認為已攤提當初的支出成本、也在離職前留有足夠時間找尋交接之人選,則建議您得先拒絶給付,如對方據此向法院提告,則可由法院進行審判,且如對方係要求違約金或者賠償營業成本之損失,此些對其有利之主張,均須由其先擔負起訴訟上之舉證責任,已證其實,並非如此輕易。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