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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預告天數法源依據

資遣預告天數法源依據


蔡OO 發問於 2019-08-30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勞工於107年2月1日到職,雇主擬資遣勞工,並決定契約終止日為107年6月30日,因該勞工之工作年資自到職日至契約終止日滿5個月

1.請問資遣預告期的計算天數是如何計算的?依據的法源?

2.預告期間之起算日應為107/6/30前1日起算,即自107/6/29起算,逆算至所需預告期間10日末日即107/6/20為「期間之終止」,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至遲應於「期間之終止」日之前1日預告,即雇主至遲應於107/6/19向勞工為預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嗎?

3.依民法120條中,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121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所以計算由6/20預告勞工契約終止日為107/6/30,預告期為6/21-6/30日10天?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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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女士/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您所提供的資訊,勞工工作已滿3個月,而雇主擬依法於6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應於10日「前」預告之,即以6月20日至6月29日為預告期間,建議於6月19日通知勞工,較為保險。(請見新北勞動雲 https://ilabor.ntpc.gov.tw/page/layoff-notice)

倘若雇主未依上述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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