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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有的房子被設定借貸


趙OO 發問於 2019-08-30 | 臺南 | 製造業

Q: 請問家族繼承了遺產,正當四分之三的人都同意出售時,找仲介簽約過戶時才發現房子被另外不同意出售的四分之一設定借貸,是在所有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有違法?有其他方法可以強制的合法出售嗎?如果提出訴訟可否向設定者求償所以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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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共有關係為分別共有,則各持有人可以處分他所持有的部分,因此,該持有人可以拿他的四分之一的持分去設定抵押,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本件原則上仍得以出售,只能應就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予以提存,建議應通知抵押權人出面協商,看要如何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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