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若公司董事5名,1人辭任,後續缺額無人有意願擔任時,是否一定要修改章程為4董?
還是可以維持原公司章程5董,
在送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時,董事名單第5位顯示為缺額表示呢?
謝謝!
Erica
A:
您好:依公司法第201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可知公司董事席次可以缺額,惟若缺額達到1/3時即須依法補選。
故依您所述,貴公司共有5名董事,目前減少1名並未超過1/3,故可以缺額表示無須修改章程。
若之後貴公司董事缺額超過1/3時,可選擇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或是修改章程,讓公司董事缺額低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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