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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有效期


蕭OO 發問於 2019-08-28 | 臺北 | 其他

Q: 民87年債務人借款,清償期2年至89年。並有以不動產于債權人作抵押設定。至今巳經19年之久,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是否巳過期而無效?抵押權是否失效?須重新開立借據(債權證明)及申辦抵押設定嗎?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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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借貸契約的部分,應有時效消滅問題,但由於本件尚有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本件應仍可以做抵押權裁定進行強制執行,所以應趕快聲請,否則逾期也沒有辦法做抵押權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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