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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詐騙的網路平台商合約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19-08-2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們公司是有限公司,公司之前參加國外展時,收到以大會名義的信件,以為是資料確認便填寫後寄回。
2018年收到發票,寄email詢問「這是什麼?我們沒有這個款項」,對方回覆「會計部顯示有這筆款項,請付款」,我便詢問當初協助公司參展的機構,請他們詢問大會,是否有這筆款項,得到並無關係,便以為是詐騙集團不予理會。
昨日2019/8/27接到電話表示要我們付款,表示在不付款要吿我們。
這家公司是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請問如已簽署他們那張合約,是否一定要付款呢?
昨日google一下,發現似乎是詐騙集團,但各大會僅呼籲參展商不要填寫,可已發生的廠商該怎麼辦呢?是否不付款就無法全身而退呢?
謝謝

背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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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小姐您好,針對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原則上若雙方均有效簽章於契約,則一般來說會視為契約有效而對方可以就其上條款來做請求。
不過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的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如果該家公司確實是冒用他人名義而向你們提出這份契約,且林小姐這邊能夠充分證明當初確實是受其曚騙而簽下此契約的話,就能夠依民法92條第1項的規定向對方表示撤銷和對方簽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最好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之,未來若發生訴訟則較有憑據),如此一來這份契約就會溯及消滅。

不過縱使發出了撤銷意思表示的請求,對方仍可能會以訴訟的方式主張要求履行契約,則您之前所收到對方冒用大會名義的信件,以及您主張撤銷意思表示的信函都能成為您在訴訟上對抗的利器。

此外,關於前述的撤銷權,民法第93條也有相關時效的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就這點也可能會成為對方在訴訟上的主張,在時間上有無牴觸此規定也請您一併留意。

希望以上回答有幫助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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