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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許OO 發問於 2019-08-24 | 高雄 | 其他

Q: 律師您好,請問,於108年2月12日上午10時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報到,上開執
行傳票並各於107年12月11日、108年1月5日寄存送達在受刑
人於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中陳報之送達地址
(即居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業於
10日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受刑人並未於108年2月12日上
午10時按時聯繫報到等節,有執行傳票之送達回證、寄存送
達執行通知書之現場照片等在卷足稽,是受刑人並未服從檢
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自身身體、生活及工作
狀況,亦未每月向執行保護管束者至少報告一次,而有違反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情形,堪認其違
犯情節重大,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經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
款、第4款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依法即應予
以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
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請問依以上狀況緩刑的機會還可以挽救嗎,還是要執行原宣判刑責?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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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收到者為檢察官之聲請書,則應趕快提出答辯狀予以抗辯說明,若是收到者為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應依抗告程序提起抗告救濟,當然您必須說明為何未按時報到的原因,若無正當原因而未到,基本上緩刑被撤銷之機會即不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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