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客人跟我下單商品被退回,理由帶小孩出去玩,鄰居忘記幫他取件,第二次要我在幫他寄出,願意再負擔兩次的運費,我寄出但還是沒有取件,這中間有回覆我會去取,請問我可以告他間接毀損嗎?
A:
按「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5條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為了讓同業損失運費而多次虛假下標,也確實造成同業損失運費,法院認為可以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再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買家明知上網購物下標後未取貨,賣家將損失運費,卻仍然還是在同月分了4次下標,導致賣家損失運費180元,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一般沒有取貨的情況,很難成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惟倘若多次下標但卻皆未取貨,則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然多數狀況還是應該循民事法律程序來解決。
依您所述,是有可能成立的。
謝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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