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因轉賣於淘寶網站購入蠟筆小新、多啦a夢之手機保護殼被網路警察購入(總共兩個),並持搜索票至家中收走充電線、滑鼠墊等商品,已做完筆錄,因為在網路上看到大多數的案例都是電話通知去做筆錄,不懂為何他們會持搜索票來我家,警察說我違反商標法,想請問律師接下來我該怎麼辦...
A:
您好:
一、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所以,您買到的蠟筆小新、多啦a夢之手機保護殼或其他週邊,應該是沒有經過擁有蠟筆小新、多啦a夢商標公司同意下,去製造的仿冒品,原先的淘寶賣家可能會構成商標法第95條的犯罪。
二、又雖然您不是製造仿冒手機殼或週邊的人,但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因此,您買下仿冒品後又再度轉賣即有可能構成商標法第97條犯罪的問題。
三、故依您敘述的狀況,本案可能已進入刑事偵查程序,須有完整的資料始能判斷、分析,根據您的敘述目前較難提供具體意見,建議您親自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資訊,俾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意見,敬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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