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敝人碰到狀況是:補習班一位低年級安親老師兼職一些相關會計行政工作每月加給3000元。接著補習班換新老闆,新任上級認為老師專注在教學上就好,於是令娉一名總務管理帳務(有事先告知老師將有新總務來分擔她的行政,故之後不會再有行政加給3000)老師並無反應不妥。後因他班級人數下降(新生尚未入班),於是向上級提說人數變少加上他沒有行政加給這樣他可能沒辦法待,因為薪水太低。主管同意他離職。但他說是因為上級職位調動他被動被減薪。所以這算是非自願離職,並要資遣費。請問,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老闆並無要他離職
這樣符合非自願離職定義嗎?謝謝
A:
您好:
首先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又跟本件較相關的條文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本件該老師因減少行政加給且班級人數降低而減少薪資,故需視這兩件事情有無違反勞動契約內容,若有的話該老師的主張有理由(因為補習班違法在先,故雖然補習班沒有要求其離職,仍為非自願離職);反之補習班的主張有理由(補習班並無違法,老師為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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