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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9點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賣家願意換新商品給買家,此時是先於7日內就原本有瑕疵的商品依照前述規定解除契約,「同時」「換貨」為新商品,此時商家是以解約應退還給消費者的原商品,就新商品另外成立一個網購買賣契約關係,則仍然有消保法第19條所謂鑑賞期、特殊解約權的適用,即消費者仍得就「換貨」後的新商品主張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的權利,商家不得限制消費者再次主張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對「換貨」後的新商品須負擔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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