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次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之規定,「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將排除適用上開規定而不得逕行退貨。
再按「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9點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是否已拆封可能影響您是否可以退貨,倘若您可以退貨,則運費部分按前述規定如未記載則應由賣家負擔,建議您可以再更詳細的將相關事證提出,洽詢專業律師。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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