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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侵占解雇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9-08-14 | 臺北 | 製造業

Q: 1-如果自願離職之員工未經許可在離職當天帶走公司一些會議紀錄及文件,信封等..是否構成竊盜罪?
公司後來發現文件被拿走但尚未告知對方返還,是否可以未告知對方仍保留法律追訴權?
2-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買賣已轉讓成功,但是公司尚未結業情況下,未經股東會議同意私自轉走公司的錢這樣算業務侵占嗎?

以上兩點皆需要在六個月內去警察局備案或是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只要20年內皆可對對方提出告訴呢?

3-對方自願簽名蓋章註明自願離職之文件可否於離職之後說是被公司逼迫而離職的嗎?
如此會造成公司有非法解雇的問題嗎?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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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1、如果自願離職之員工未經許可在離職當天帶走公司一些會議紀錄及文件,信封等..是否構成竊盜罪?

是的,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會議記錄及文件屬於公司所有物,未經許可而取走確實有成立竊盜罪的可能性。

2、公司後來發現文件被拿走但尚未告知對方返還,是否可以未告知對方仍保留法律追訴權?

原則上我國法律並無「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概念,法律追訴權是國家機關追究犯罪者犯罪行為的期間,與被害人較為相關的應該是「告訴權」,而應注意「告訴期間」的規定。

不過您前面所提的「竊盜」以及後面所說的「業務侵占」部分均屬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之告訴並非偵查、起訴要件,只要檢察官得知犯罪事實,就會啟動偵查(不過檢察官的偵查仍然會受追訴期間的限制),此部分在後面第4點一併做回覆。

3、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買賣已轉讓成功,但是公司尚未結業情況下,未經股東會議同意私自轉走公司的錢這樣算業務侵占嗎?

依刑法第3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視這名員工的工作內容是否有「持有」該款項的職權(例如經手財務、出納等等),若有,則有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可能性,若無的話,因為取走款項未經此筆款項所有權人(即公司股東會)之同意,亦有可能成立竊盜罪。

4、以上兩點(上述侵占及竊盜部分)皆需要在六個月內去警察局備案或是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只要20年內皆可對對方提出告訴呢?

如前面所說到的,竊盜與侵占部分由於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告訴為要件,所以即使逾越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只要偵查機關(警察、檢察官)得知犯罪事實,都應該依職權偵辦。

但偵查機關的偵辦會受到刑法第80條規定的限制,由於侵占與竊盜的法定刑最高均為五年,所以追訴期是20年,超過20年之後國家就無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這點請您留心。

5、對方自願簽名蓋章註明自願離職之文件可否於離職之後說是被公司逼迫而離職的嗎?如此會造成公司有非法解雇的問題嗎?

對方假設要主張自己是受到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則他自己需要就「確實有脅迫情勢」這件事實來進行舉證,若舉證不足的話就無法認定,則還是會回到雙方簽立的文件來解釋。

希望以上回答有幫助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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