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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件若您已代繳台電電費,則應依不當得利來向對方求償,建議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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