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個實習生
公司有三個月的考核期,我是做設計相關的實習
但進去後發現不妥,做了幾天後就說要走了,也沒拿薪水
之前也並無簽約,與學校或與公司方面都沒簽約
但公司說要支付違約金
想請問一下這樣子合理嗎,我是否必須支付違約金
(公司不算大,不到20人)
A:
【回答】
所謂違約金主要有三種類型:
1.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制裁性、強制性),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3.解約性違約金:約定為保留契約解除權之代價者。雙方約定一方違約時,他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你問的情況,比較接近第三種類型。
在加入公司實習之前,
公司方面是否有講明提早離職有違約金?
若有的話,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是多少?公司有講清楚嗎?
若都沒有口頭約定,也沒有書面簽約的話,
公司片面宣稱要求你支付所謂不存在的違約金,
法律上當然沒有理由,你當然也沒有必要理會公司的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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