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母親(已79歲)委託房仲銷售,因房屋所有權狀在債權人在手上,房仲卻帶我母親前去辦理補發,以上情形應屬觸法行為, 基於以上情形可否要求解決委任契約
A:
朱O宇,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查委託房仲銷售房屋的契約,本應適用民法「居間」章節相關規定,然民法「居間」章節未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的規定,因就「居間」契約性質觀之,既是委託人委託房仲報告訂約的機會,委任人要給付房仲報酬,本與委任契約相當,是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人得不具任何理由,隨時終止委託房仲銷售契約,只是委任人於不利時期終止者(例如房仲已經找到買主,準備洽談買賣簽約事宜),委任人應給付房仲原有約定報酬。
2.就您的案例言之,您母親可以隨時不具任何理由終止委託房仲銷售契約,不是一定要以「因房屋所有權狀在債權人在手上,房仲卻帶我母親前去辦理補發,以上情形應屬觸法行為」為由,才能終止委託房仲銷售契約,只是您母親於終止房仲銷售契約時,如房仲已經找到買主,準備洽談買賣簽約事宜的話,您母親仍必須給付約定報酬與房仲。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敬請查照。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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