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員工當天下午跟公司說做到今天,沒有提早告知,就不來了。
公司真的只能接受員工這樣做?
還是有其他方式,能讓同事了解離職前要提早告知呢?
有聽說可以發存證信函提出證明就去跟員工請求賠償,
但主要不是真的要他賠償人員不足導致工程的損失,
只是希望能尊重公司,提早跟公司講,人員調度也好安排。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若符合上開條文的規定,勞工有權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
若不符合上開條文所規定之情況,就要看貴公司與勞工之間雇傭契約如何訂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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