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必須先確認 貴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實體店面或是網路購物,若是於實體店面販售產品,則不適用鑑賞期的規定,公司僅需於顯眼處或於結帳時提醒顧客應確認物品狀況後再行購買,不提供退換貨申請,除非是商品確實有瑕疵,則消費者才能向公司主張更換新品或解約退款;反之,若是網路購物,則可以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平衡消費者於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以及未能檢視商品,特別容許七日的鑑賞期,將判斷時間延後以供消費者仔細考慮。
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則特別提及了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例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
至於那些可以歸類為個人衛生用品,目前仍沒有一定之標準,立法說明中僅列出內衣、褲或是刮鬍刀等產品,其他像是化妝、保養品類的部分或是其他會與皮膚接觸之商品,由於不在解釋之列,因此不被認為是個人衛生用品。縱使此部分仍具爭議性,例如按摩用品、襪子、運動貼身服裝、泳衣、耳環等飾品,或是如您所述寢具的部分,在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中雖然也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但在修法或有新的實務見解出現前,解釋上仍應採例外從嚴原則,無法擴張解釋。
依照您來文所述,雖然寢具、枕頭拆封後會接觸到人體皮膚,但依照目前的實務解釋僅限於內衣褲或刮鬍刀,因此不屬於個人衛生用品,如網路購物的消費者拆封後不滿意,只要是在7日內,仍然建議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進行退貨,以避免消費爭議。
此處僅就法規的解釋與適用提供原則性意見如上,若個案商品出現消費爭議,仍需仰賴法院依照具體事實做出最終的裁判。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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