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辭任公司董事,且擔任董事期間皆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於擔任董事至辭任董事這段期間如何自保?制定免責聲明書給這段期間的委託人簽名蓋章是否能自保且有法律效力嗎?
A:
1.依照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所以董事為公司之負責人。
2.依據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3.您所提出的問題,聲稱您擔任董事期間皆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但是否有負責公司業務執行呢?若兩者都沒有的話,應該不至於發生負擔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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