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友人從105年3月至今天大約跟借了120萬左右,沒有借據只有line聊天紀錄跟手機訊息能證明友人有跟我借錢,109年4月底跟友人提起需要用一筆費用,三個月過去了友人以各種理由推託,常常聯絡不到人,也搬離原本租屋處,我該怎麼用法律方式討回友人跟我借的錢
A:
您好:
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而聲請狀內容需載明同法第511條之各款事項,但因為該友人似乎已不知去向,您寫的送達地址若無法送達於該債務人,則可能會依同法第515條第1項的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則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反之,若有順利送達於債務人,則債務人亦可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之二十日不變期間內異議,異議後案件則會轉入訴訟。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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