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面試一間補習班的美編職位,但需要簽定兩年約,若在期限內離職需要的付違約金,但它違約金上是空白的,如果我工作三日,但發覺工作內容不符合我期望的,提所以跟僱主提出離職。
想問律師我這樣會付到違約金嗎?
還有補習班的美編簽定期的是有效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
一、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二、因此,雇主若未對您進行專業培訓及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未提供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即不得與您約定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縱有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該約定亦屬無效。
三、退步言之,您所稱工作內容不符合期望,倘係雇主與您先前約定之工作內容不符或其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則您自行離職之行為,亦屬不可歸責於您之事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4 項規定,您亦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違約責任。
以上說明依您詢問內容跟提供資訊料回覆,供您參考,若有任何疑問,還請不吝告知,祝您一切順心。
律師 陳建三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台中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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